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2021年12月27日,經執(zhí)法人員現場檢查發(fā)現,天津市河西區(qū)豫尚煙酒經營商行(王璽)店內正在銷售的10瓶38°500ml/瓶“國窖1573”白酒、1瓶52°500ml/瓶“百年瀘州老窖窖齡60年”白酒、1瓶52°500ml/瓶“百年瀘州老窖窖齡30年”、1瓶38°500ml/瓶“百年瀘州老窖窖齡30年”白酒經商標權利人所委托工作人員當場鑒定,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。
經查,涉事人于2021年11月,購進涉案侵權白酒擺放于店內用于銷售,截至執(zhí)法人員檢查時未售出。當事人在購進上述白酒時未查驗供貨者資質及相關證明文件,無法證明上述白酒的合法來源并說明提供者。上述白酒經商標權利人鑒定,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。本案違法經營額為8390元。
涉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食品安全法》,天津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會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并給予行政處罰,沒收上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涉事商品,并處罰款4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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